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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

作者:佚名 醞釀變法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問王安石:“當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爲先?”王安石答:“以擇術爲始。”熙寧二年,宋神宗問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設,以何爲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風俗,在長君子,消小人,以禮義廉恥由君子出故也”。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範鎮認爲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範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一次宋神宗和文彥博討論變法之事,神宗說:“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與百姓何所不便?”文彥博說:“爲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爲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爲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徵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爲,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爲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司馬光向宋神宗辭職,隱居洛陽專心編纂《資治通鑑》。 變法背景   1、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併採取“不抑兼併”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爲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因而造成各地農民暴動頻繁。 2、北宋與西夏和遼國發生多次戰爭,土地不斷遭蠶食。 3、宋朝內部改革派與守舊派鬥爭激烈。 “三冗”危機: 1、冗官,北宋政府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集中皇權,比如,宰相職位一般有很多人擔任,同時還設置了樞密使、參知政事、三司使,來分割宰相的軍、政、財權。官職也不斷增加,導致北宋機構臃腫;採用恩蔭制,一個官僚一生當中可以推薦數十個親屬當官;北宋大興科舉,科舉應試人數增加,取士人數也增加。 2、冗兵,政府爲穩定社會秩序招收流民入軍,軍隊數量增加,軍費增加。 3、冗費,冗官、冗兵導致政府財政支出增加,北宋政府還要給西夏和遼“歲幣”,與此同時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財政危機。 一大背景:軍隊渙散,指揮效率和戰鬥力較低,導致北宋在與遼國和西夏的鬥爭中常常失敗。 1、北宋政府爲了防範武將實行更戍法,頻繁調動武將,導致兵無常帥、帥無常師並設立不同機構管轄軍隊,調兵權與領兵權分離,削弱軍隊戰鬥力。 2、爲了穩定社會秩序,北宋政府荒年募兵,招募流民當兵,軍隊戰鬥力下降。 3、北宋以步兵爲主,與北方少數民族的騎兵作戰處於劣勢。 4、武器生產管理混亂,影響軍隊戰鬥力。 王安石變法 由於深得宋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王安石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係,並認爲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爲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雖然強調了政府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徵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以“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推動改革變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爲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爲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后、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聯合起來,共同反對變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1074年)第一次罷相。次年復拜相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於熙寧九年(1076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王安石不久便鬱然病逝。 變法內容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蔘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爲理財、軍事、教育等措施,其具體內容如下: 1.理財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2.限制大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4.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爲都提舉市易司,作爲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5.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6.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爲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藉機敲詐盤剝。 8.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爲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爲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10.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國家秩序,這一方面屬於軍事措施。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11.將兵法 作爲“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12.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爲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爲一大保,十大保爲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爲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爲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國家秩序。 13.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爲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變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和在州郡廣設學校。 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詩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復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即要求考生聯繫當前實際採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一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變法時改革科舉制度。廢除明經諸科,進士科不再考詩賦,專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專考律令、斷案等。舊有的科舉取士之不能滿足國家治理的需要,與社會實際脫節。王安石的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糾正過去的缺陷,選拔一些通經術、明時務的人才爲國家治理服務,以便由此選拔的人才能夠更好的爲變法服務。 變法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爲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司馬光當政時,最終新法被罷廢。不久,因爲中央財政資金不足,經司馬光提議,荊公的變法條目部分得以恢復。 王安石變法和20世紀30年代美國新政同爲世界經濟史上影響巨大的事件。1000年來,對於王安石變法的巨大歷史意義,後人的認識越來越深刻,世界上對王安石進行積極評價的人也越來越多,不少人對王安石變法對當代的啓示意義給予全面評價。王安石變法和新政農業政策之間的聯繫,,少有人給予像美國新政農業部長華萊士對之的關注。在華萊士看來,王安石變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20世紀30年代美國同樣面臨的問題;王安石變法的措施,新政農業政策同樣可以借鑑。 1944年,華萊士訪華期間,有關的報道寫道:“華氏研究中國歷史,對於吾國王安石之農政,備致推崇,迭次言論中皆有嚮往之詞。在迪化今烏魯木齊參觀新疆女子學院時,圖書室中適有一部《王臨川全集》。王世傑羅家倫兩氏,因示華氏以該書。華氏謂彼曾研究過王安石,但在全集中一定還有彼所不曾知道的文章。王氏因語此書中不畏天變、不畏祖宗之法等語,謂王安石整個精神,只是不畏任何阻力。華氏答稱:餘於此頗悉。離院時向諸生演說,因即量諸生記取王荊公的話,不畏天災,不畏任何阻力,效法蔣委員長,克服一切困難。在與王主任世傑及盛主席夫婦、羅監察使家倫等閒談中,亦詢及我宋代政治家王安石之有關各節,華氏譽王安石中國歷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並請王主任可能蒐集有關王安石之事蹟,並訪得其後人。在沈部長歡宴席上,華氏重複提到王安石,並進而以現時代眼光與當時情形相較恆,發爲一種樂觀的期待。” 華萊士爲什麼對王安石評價如此高?在他看來,羅斯福時代的美國與王安石時代的中國經濟形勢非常相似,一方面出現農產品過剩,一方面由於美國農業信貸系統本身爲壟斷集團所把持,一般農民無法取得貸款,土地被地主收回,生計日窘,只有通過政府向人民提供貸款,使農民們能夠儘快找到生計,才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王安石的良好立法在古代皇權時期不能實現,但是在當代可以成爲現實。1930年正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時任農業部長的華萊士仿照王安石的青苗法,在美國建立常平倉(中國古代儲備糧荒平抑糧價的政府糧倉),一方面實施農業貸款,一方面收購多餘的物資和糧食食品,免費發給城市人民,不但解決了糧荒問題 ,還保證了糧食物資價格的穩定,爲美國度過經濟大蕭條起了重要的作用。某種程度上講,是王安石拯救了飢餓的美國農民。 變法成果 熙寧六年(1073),在王安石指揮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今甘肅臨夏)、岷(今甘肅岷縣)等五州的作戰。宋軍收復5州,拓地2000餘里,受撫羌族30萬帳,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諡文,封荊國公。世人又稱王荊公。漢族,北宋撫州臨川人(今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鄧家巷人),中國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歐陽修稱讚王安石:“翰林風月三千首,吏部文章二百年。老去自憐心尚在,後來誰與子爭先。”傳世文集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其詩文各體兼擅,詞雖不多,但亦擅長,且有名作《桂枝香》等。而王荊公最得世人哄傳之詩句莫過於《泊船瓜洲》中的“春風又綠江南岸,明月何時照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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