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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內涵

作者:佚名
柳宗元《駁復仇議》是一篇高揚以人爲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並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依然有啓發。
《駁復仇議》中,柳宗元不僅破字當頭,對陳子昂進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讀來“勁暢”;而且,立在其中,聯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確有“卓識”。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
一、“旌”與“誅”不能並用。
柳宗元先說,“禮”與“刑(法)”,儘管性質相同、目標一致,都在於“防亂”,但它們的應用,卻判然分離,即,“禮”是“本情以正褒貶”,它必須調查“誠(好)”或“僞(壞)”的事實;“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注重研究“曲(錯)”或“直(對)”的結論。一個是“始(本)”,一個是“端(末)”。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柳宗元繼續說,徐元慶做了可“旌”的“誠(好)”事,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曲(錯)”的位置,說“彼殺之,我乃殺之”,這叫做“濫”,造成“黷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確“曲(錯)”了,該“執而誅之”,卻偏要說他做了“誠(好)”事,那麼,這是“僭”,“壞禮(禮不健全)甚矣”。基於這種分析,柳宗元認爲,陳子昂所謂“既誅且旌”應該“編之於令、永爲國典”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無法“趨義”、“違害”)。
二、既然徐元慶是“守禮而行義”者,那麼,他就一定不會與“王法”爲敵(守法人)。
《新唐書·孝友·張琇傳》載:“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爲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爲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從此案例,我們大致可獲兩點信息:(一)徐爽無罪;(二)徐元慶有冤。事實上,柳宗元就是根據這兩個判斷,認爲,趙師韞殺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使徐元慶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使徐元慶無處申冤。於是,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應該說,柳宗元對此行動,給予了極高評價,他說,徐元慶的“不忘仇”,是“孝”;徐元慶的“不愛(怕)死”,是“義”。這樣一個“守禮而行義”的人,“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他又怎麼可能做出“悖驁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錯誤舉動來?
三、在一來一往的“兩下相殺”中,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說,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慶與州牧、刑官的據理力爭中,他又是“寡”者。就是這樣一個弱者、寡者,做出了令“執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要忙着認錯、道歉)”的“得禮”(徐爽沒有“抵罪觸法,陷於大戮”)之事,本該旌表,卻置死地,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深感不平與無道;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使我們彷彿聽到了他那發自心靈深處的怒吼。真的,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籲號不聞”、“介然自克”、“即死無憾”、“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暴寡脅弱”、 “服孝死義”等,正所謂“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
四、解決普遍存在着的社會矛盾與衝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調”。
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說了這樣一段話:“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認爲,作爲兒子,都有親生父親,如果大家因爲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兇手、殺仇人,那麼,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對此論調,柳宗元駁斥道,陳子昂一方面侈談“禮”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卻又不懂“禮”的中心內容,即,“禮”的性質與目標,在於“防亂”;而“防”的最有效辦法,莫過於“調”字。於是,他引用《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指出,國家的治理,需設“調人”官職,他們的責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們的理念,則是勸阻仇殺,不管應不應當。在這裏,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了,那麼,“殺人”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而陳子昂所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也根本不會再發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麼,“調”究竟包含了什麼樣的具體內容?
在柳宗元那裏,“調”絕非隨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從宏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進行過嚴肅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亂”的“調”字,放到整個“王法”的系統中去,認爲,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說,官吏,在行政的過程中,要無條件地“奉法”:“凡爲治者,殺(人),無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氣”、“虐於非辜”。這就不但不能被羣衆容納與接受,反而,會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矇蔽、掩蓋)。柳宗元認爲,當下級官吏爲自己的利益而引發仇恨時,上級要“聞”、要“問”,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所謂“聞”,即,認真地傾聽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謂“問”,即,與百姓仔細地攀談,不讓他們“號無告”。柳宗元繼續批判,除此之外,“執事者”還應對自己不但沒有監督,反而矇蔽、掩蓋、縱容、包庇犯法的下級,感到羞恥與慚愧,因爲,徐元慶的最終“復仇”,與他們有着間接的因果關係。
(三)要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禮·地官·調人》,有這樣一句話:“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所謂“令”,有“使用”意。使用什麼?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說:“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指,如果“王法”完備,那就必定離不開調查: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需研究:這究竟是對還是錯。可以這樣說,調查研究,就是“調”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情(事實)”、“理(道理)”得以清楚,爲化解與消除矛盾,奠定客觀基礎。 根據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爲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
細分一下,至少有這麼兩點,依然有現實意義與啓發作用:
(一)珍愛生命。在《駁復仇議》中,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他駁陳子昂,是用譴責的筆觸去寫的,比如“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爲虐,認爲,他“反以爲戮”,開了“濫”殺之戒,真正是“不議曲直”、“暴寡脅弱”,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說,“敝政”使“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說》中,控訴賦斂之毒,導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國語〉·戮僕》篇,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僕,是“害無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聯繫羣衆。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說,作爲一個“守禮而行義”者,徐元慶絕不會與“王法”爲敵。他之殺趙師韞,直接原因是趙“虐於非辜”;間接原因,在於“執事者”的不聞不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認爲,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爲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個非常迫切的任務,即,要加強與人民羣衆的密切聯繫。他論述道,一部完備的“王法”,對執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而應“刺讞(定案)其誠僞,考正其曲直”;甚至,還應反思,爲自己沒能聯繫好羣衆、使人民受惠而“有慚色”。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爲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爲賊虐,凡爲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爲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僞,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枕戈爲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爲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爲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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