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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作者:佚名 主張 韓非雖然是荀子的弟子,思想主張卻與荀子大相徑庭,他沒有承襲荀子的儒家思想,卻愛好“刑名法術”之學,成爲法家之集大成者。 韓非反對政治治理的原則建構在私人情感聯繫與當代社會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張將人的自利本性作爲社會秩序建立的前提,強調君主統制權視爲一切事物的決策核心,君權是神聖不可侵犯,君主應當運用苛刑峻法重賞來御臣治民,以建立一個君主集權的封建國家。 韓非在其《韓非子》裏面有《解老》與《喻老》兩篇,直述自己思想部分也源自於老子,故後世稱之爲道法家,意味從道家裏面延伸出來的新法家思想。但韓非的道法家與道家有一些差異。 簡單說,韓非子僅取《老子》‘無爲’的思想,《老子》認爲處世,不需要拘泥固定形式與方式,只要順着大道即可。但韓非認爲無爲,落實在君王統治上,應該是無論特定喜好,或不喜好都不能被臣下推測與掌握,此觀點還包括施政習慣,統馭方式等,應該陰晴不定,難以掌握。如此纔不會反被臣下駕馭,這也就是申不害的“術”。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爲,《解老》與《喻老》部分,似乎與韓非其他論述有出入,可能不是韓非所作。 韓非之學出於荀子,源本於儒家,而成爲法家,又歸本於道家。其最高理想爲“君無爲,法無不爲”,認爲法行而君不必憂;臣不必勞,民但而守法,上下無爲而天下治。但其學說過於尊君,爲後世所詬病。 韓非另主張‘名實相符’,認爲君主應根據臣民的言論與實績是否相符來決定功過賞罰。 意義 韓非雖死,但他的思想卻在秦始皇、李斯手上得到了實施。韓非著作吸收了儒、墨、道諸家的一些觀點,以法治思想爲中心。他總結了前期法家的經驗,形成了以法爲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 韓非着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爲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申、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於“未盡”,“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韓非子定法》)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論述了術 法的內容以及二者的關係,他認爲,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方面有了發展。他認爲,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別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 “重罰”。 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韓非認爲,光有法和術還不行,必須有“勢”做保證。“勢”,即權勢,政權。他讚賞慎到所說的“堯爲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爲天子能亂天下”(《難者》),提出了“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的論點。 韓非的全部理論導源於荀子“性惡論”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國家的政治目的。他認爲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利害關係,人的心理無不“畏誅而利慶賞”(《二柄》),人君的職責就在於利用“刑” “德”二手,便民衆畏威而歸利。 韓非的法治思想適應了中國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需要,在中國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過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 改革圖治,變法圖強,是韓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內容。他繼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思想傳統,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觀點,主張“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五蠹》) 韓非用進化的歷史觀點分析了人類歷史。他把人類歷史分爲上古、中古、近古,當今幾個階段,進而說明不同時代有不同時代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那種想用老一套辦法去治理當世之民的人都是“守株”之徒。 韓非的進化歷史觀在當時是進步的。他看到了人類歷史的發展,並用這種發展的觀點去分析人類社會。 韓非把社會現象同經濟條件聯繫起來,這在當時是難得的。韓非對經濟與社會治亂的關係有了初步認識,注意到人口增長與財富多寡的關係,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人民衆而貨財寡”會帶來社會問題的思想家。 韓非反對天命思想,主張天道自然。他認爲“道”是萬物發生發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纔有了萬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維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恆其光。”“宇內之物,恃之以成。”(《解老》)韓非同時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這個哲學概念,並論述了它與“道”的關係。他認爲,“道者萬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在韓非看來,就是事物的特殊規律,人們辦事應該尊重客觀規律。 韓非的認識論繼承了先秦哲學中的唯物主義的思想傳統。他提出的反對“前識”和“因參驗而審言辭”的觀點,在中國哲學史上佔有重要的一頁。 韓非反對“前識”的觀點。所謂“前識”,就是先驗論。韓非主張“虛以靜後”,通過觀察事物得到認識而非妄加揣測。 韓非提出了“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奸劫弒君》)的著名論題。“參”就是比較研究,“驗”就是用行動來檢驗。韓非認爲,不經過“參驗”而硬說是如何如何,是無知的表現;不能確定的東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張“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顯學》)。 韓非思想中有不少辯證法的因素。看到事物不斷地變化着,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後衰者,不可爲常。”(《解老》)他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的概念。他所講的矛與盾的故事,對人們分析問題 表達思想至今仍有着深刻的啓發作用。 韓非的政治思想爲中國封建統一事業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他的哲學思想包含了相互的唯物主義和辯證法思想,開拓了人們的思路。韓非不愧爲中國歷史上的一大思想家。 《韓非子》是韓非主要著作的輯錄,共有文章五十五篇,十餘萬字。裏面的文章,風格嚴峻峭刻,乾脆犀利,裏面保存了豐富的寓言故事,在先秦諸子散文中獨樹一幟。 韓非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是封建專制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韓非還繼承了荀子關於封建專制的一些思想,並進一步理論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爲封建專制主義思想的倡導者。 雖然我們可以說儒家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①和孟子的“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②與封建專制主義思想有一定關係,但是都不如韓非講的明確。《韓非子·忠孝篇》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 ① 《論語·顏淵》。 ② 《孟子·滕文公上》 ③ 《韓非子》卷四《和氏》。 ③ 《韓非子》卷十七《難勢》。 ② 《孟子·告子下》:“白圭曰:‘吾欲取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 貉道也。萬室之國,一人陶,可乎?’曰:‘不可,器用不足也。’曰:‘夫貉五穀不生,惟黍 生之;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國,去人倫,無君子,如之何其可也。’”裏,韓非把臣、子、妻對君、父、夫的從屬關係作了肯定,並把三者的順逆看成是天下治亂的“常道”。這就有了三“綱”的基本內容。加上韓非的“法”、“術”、“勢”的政治主張,便使封建專制主義的思想基本上形成了。 法家 韓非子是中國戰國時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學家、法家學說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創立的法家學說,爲中國第一個統一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的誕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爲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爲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爲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爲,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爲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爲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爲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爲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爲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韓非子有兩個解釋,一指人物戰國末期韓國的哲學家、法家學家韓非;二指一本書,是韓非死後後人蒐集其遺著,並加入他人論述韓非學說的文章編成的。 韓非(約前281-前233),是戰國末期韓國(今河南新鄭)的貴族,“喜刑名法術之學”,後世稱他爲韓非子。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當時韓國很弱,常受鄰國的欺凌,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強的計策,但未被韓王採納。韓非寫了《孤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這些作品後來集爲《韓非子》一書。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極爲讚賞。公元前234年,韓非作爲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上書秦王,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韓非被迫服毒自殺。 韓非注意研究歷史,認爲歷史是不斷髮展進步的。他認爲如果當今之世還讚美“堯、舜、湯、武之道”“必爲新聖笑矣”。因此他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要根據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他的歷史觀,爲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 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物權》),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聖人”)一人手裏,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徵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人主》)。爲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奪其輔”(《韓非子·主道》);同時,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鍊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韓非子·顯學》)。韓非還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要求“廢先王之教”(《韓非子·問田》),“以法爲教”(《韓非子·五蠹》)。他強調製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他還認爲只有實行嚴刑重罰,人民纔會順從,社會才能安定,封建統治才能鞏固。韓非的這些主張,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爲結束諸侯割據,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採取的許多政治措施,就是韓非理論的應用和發展。
韓非子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約公元前281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公元前233年),韓非爲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師從荀子,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子”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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